-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全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其实施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明确范围,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涉及以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必须经各地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并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和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要严肃处理。
三、规范运作,认真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是科学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投资、规划、经济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按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向社会公布。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计划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用地需求状况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用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并允许依法分割和出租。各地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必须在每年4月底前公布。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是健全工业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开发区(园区)和城镇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规划控制等指标,分批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宗地供应信息。严禁向国家及地区规定的淘汰类工业项目提供土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具体宗地未正式实施供地以前,其宗地供应信息必须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上公示。
三是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用地预申请情况,会同投资、规划、经济、环保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的产业布局情况等,对拟出让的工业用地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应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四是实施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净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土地前期开发和拆迁工作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提出该宗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应当向竞得人或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进行集体决策并严格保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的中标人或竞买人,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持建设规划、环境评价和立项批准文件,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正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有效缴款凭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是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在具体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正式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工业用地出让后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内容的,也必须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的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将工业项目产业要求、具体地类、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控制指标、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处罚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以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健康发展
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加强土地调控、从严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快配套改革,结合工业用地的特点和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严禁运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对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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