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08-13
- 【生效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
(2007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生猪生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场)分散转移风险,提高养殖能繁母猪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鼓励能繁母猪生产。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要共同努力,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政策措施
(一)保险模式
能繁母猪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
(二)经办保险机构
经办能繁母猪保险机构需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试点阶段,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全省能繁母猪保险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存栏达30头以上,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可以直接投保;存栏未达到30头的,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四)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蓝舌病、蓝耳病、猪瘟、败血症、痒病、猪肺炎、猪丹毒、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
(五)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对养殖户(场)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分级、分比例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保费总额的50%,省财政负担21%,市、县财政共同负担9%。
市与县的保费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负担比例不低于县级。
(六)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经办保险机构账户。经办保险机构对能繁母猪保险资金设立保费收入、费用和赔款科目,保费资金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财政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商定。
四、实施步骤
从2007年8月到年底之前,分三个阶段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一阶段以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定远、霍邱两个县为重点,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试点。第二阶段以年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利辛、临泉、太和、肥东、寿县、涡阳、长丰、阜南、泗县、灵璧、蒙城、颍上、宿州市墉桥区、亳州市谯城区等14个县(区)为重点,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试点面。第三阶段在全省其余县(市、区)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使全省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系到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和广大养殖户(场)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牵头组织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引导,遵循自主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要制订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列入预算,并按照保险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对保费资金的收取、理赔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动员基层力量,建立能繁母猪档案,协助经办保险机构组织养殖户(场)投保。要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时诊断重大疫病,为保险理赔提供技术支持。
安徽保监局要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使经办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政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监管,防止和查处损害投保养殖户(场)合法利益的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发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为养殖户(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要诚实守信,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疫工作。要制订巨灾风险管理预案,防范化解巨灾风险。
(三)广泛深入宣传,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作用和国家扶持政策,引导全社会重视这项工作,鼓励广大养殖户(场)自觉参加保险,为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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