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8-17
- 【生效日期】2007-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甘政发[2007]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严谨细致。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和承办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政廉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处理案件,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有关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认识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准确标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顶格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顶格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信函式公文作为公文特定格式,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函头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联合行文时,“文件”二字均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高×宽)应小于22×15mm。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字号为:“甘政发〔2007〕××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中排布。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函件的发文字号置于函头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文种代字一般用“发”(上行、平行、下行文件)和“函”(平行、下行文件)2种。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为主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印章。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加盖发报专用章外,其他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按加盖印章顺序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列,并使印章加盖在相应位置。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律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其中“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当词表中无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词时,可使用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注,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十四)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五)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在民族自治区域,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左侧装订。纸张定量为60~8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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