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2-14
- 【生效日期】2008-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月11日,云南省境内连续发生2起硫酸运输车辆翻车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硫酸泄漏;泄漏的硫酸污染了周边环境,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地方做好环境检测和污染处理工作,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已要求云南省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控制、清除环境污染。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的简要情况
2月11日1时47分,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辆专门运输硫酸的罐车,在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浓硫酸后运往镇康县鸿俊矿业公司,行至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乌木龙乡康家坝村(羊勐线66KM+800M处)时发生事故,翻入路边康家坝河中,导致车内二人(含驾驶员)轻伤,并造成30吨浓硫酸泄漏流入河中,部分泄漏的硫酸经康家坝河流入风庆县三岔河后进入两岔河水库。
2月11日6时30分,同属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另一辆硫酸运输车,也是在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硫酸后,从大理驶往安宁途中,行至楚雄州安楚高速公路螃蟹箐路段时发生倾倒,汽车槽罐内约24吨硫酸泄漏,部分硫酸流入星宿江内,事故造成驾驶员和一名农民轻伤。
另外,1月28日,在云南省境内的老安楚公路距离昆明51公里处,还发生一起硫酸罐车被追尾事故,造成罐车内的17吨浓硫酸泄漏。在用熟石灰中和泄漏硫酸时,产生的大量烟雾弥漫到附近的安楚高速公路上方,又导致高速公路上5辆车连续发生追尾事故。
上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运大量石灰中和泄漏硫酸,及时防止了附近水源污染和事故扩大。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以上3起浓硫酸运输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教训深刻。尤其是云南省同一个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在同一公司装载硫酸后,同一天连续发生两起同类事故,暴露出当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危货运输单位安全管理松懈。2月11日两起事故的肇事车辆均属于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两辆肇事的浓硫酸运输车严重超载(临沧市肇事的车辆核载15吨、实载40吨,楚雄州肇事的车辆核载16吨、实载35.4吨),夜间行驶,加之雨后路滑,冒险行车,司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
(二)危险化学品发货销售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严禁危险化学品超装的有关规定。2月11日两起事故的硫酸销售企业同为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的有关要求,没有认真核对承运车辆核载质量,对承运车辆严重超装,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危货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及罐体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司机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大理州漾濞县跃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生产备案证明,均属合法企业。但2月11日发生的2起事故暴露了两家企业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说明对取得相关许可的危货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还亟待加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严禁超装超载。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有超装超载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反复出现超装超载问题的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交通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利用GPS等成熟安全技术,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控,杜绝超载运输、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尽量避免夜间和雨雪天气行驶。对多次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运输单位要吊销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三)加强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检查。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加大道路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四)制定和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督促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单位、事故抢险力量和物资,加强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救助,减少损失,防止、控制和消除污染。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落实到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