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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89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的《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一件大事,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逐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稳步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一指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开发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在新学期开学前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申请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五)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中央和省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育、财政部门和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省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省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州、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

开发银行省分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结算业务,开发银行省分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省分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湖北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周坚卫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阮成发 副省长

郭生练 副省长

成员:李新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永高 省政府副秘书长

邹贤启 省政府副秘书长

路钢 省教育厅厅长

罗辉 省财政厅厅长

邵汉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张静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段银弟 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林放 开发银行省分行行长

唐绪斌 农业银行省分行副行长

陶恒喜 建设银行省分行巡视员

徐新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郑年春 省教育厅副厅长

周顺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郑年春、周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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