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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南昌市、赣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08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 【生效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南昌市、赣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南昌市、赣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7〕308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全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城市的请示》(赣环然字〔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同意将南昌市、赣州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请你局结合本地实际,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选择一批试点,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保监管能力。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基础,搞好生态环境监察和畜禽养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五新一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切实推动农村环境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届时请你局予以配合,并将试点情况报送我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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