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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4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 【生效日期】2007-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
能源统计是科学进行能源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加强能源统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及时协调解决能源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交通、建设、电力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将能源统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能源统计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要保障实施能源统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工程,必须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规范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及时监测能源统计数据;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流通领域能源产品批发销售以及地区间能源产品(商品)的流入流出统计制度。要实施全省和各市单位GDP能耗的季度核算制度,定期发布万元GDP和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情况,制定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基础能源统计数据制度。
各重点耗能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流转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能源统计的协调配合
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积极开展能源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夯实能源统计工作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任务,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开展能耗统计调查,及时、准确报送能耗统计数据。铁路、民航、邮电、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的调入、调出情况;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品种、分行业的石油销售情况;电力部门要提供分地区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全社会客、货运量;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建设部门要提供城市锅炉供热和煤炭消费情况;经委要搞好综合协调;天然气、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天然气、液化气销售数据。
四、认真做好能源统计的分析监测
各地、各部门、各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要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有关能源统计数据,加大对能源生产、消耗的分析研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跟踪监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联动分析,努力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咨询服务,为全省实现 “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提供决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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