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8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5〕8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前全省电力供需形势和小火电机组的现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小火电机组是指5万千瓦级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小火电机组在一定的时期为缓解我省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火力发电技术水平的提升,小火电机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污染物排放量大,能源消耗高,规模效益差,安全隐患多,不利于改善我省电力工业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关停小火电机组是我省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电力产业升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电力工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停范围及时间要求
争取到200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火电机组全部关停。具体步骤是:2005年关停单机容量0.6万千瓦以下各类燃煤机组,2006年关停单机1.2万千瓦各类燃煤机组和单机2.5万千瓦纯凝汽机组,2007年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纯凝汽机组,凡服役期满20年的各类燃煤小火电机组在年度内必须关停。
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应纳入关停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限期逐步关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下发以后新组建的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的小火电机组以及达到服役期的小火电机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限关停。
严格执行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保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于环保达标排放的小火电机组,按计划关停。凡排放不达标的小火电机组,要立即停产治理或关停。各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及进度要严格按本文附件执行。对未列入名单但属于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也要纳入关停范围,按规定时限关停。开封市要在开封火电厂扩建2×60万千瓦机组投运后,立即关停开封火电厂(京华公司)2×12.5万千瓦机组。
三、关停措施
对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量,煤炭企业不得供应煤炭,铁路和公路部门不得为其输煤,银行不得提供贷款,水利部门核销其生产用水指标或强制关闭其自备井,环保部门不得分配排污指标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关停企业不得私自对外转供电或解网运行。关停后的机组不得在本省内易地使用。
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新建大容量、高参数机组审批挂钩办法,凡未按规定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市,对其上报的大机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凡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在建小火电机组,要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但超过核准时效还未开工建设的小火电机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四、妥善解决关停后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小火电机组关停企业的稳定工作由所在市政府负责,市长是关停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直接责任人,对关停工作成效和稳定负责任,既要确保关停工作顺利实施,又要妥善解决关停机组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市政府要掌握本地小火电机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关停后有关问题处置预案和措施。对于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和人员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研究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地区和企业用电方案,确保当地电力正常供应。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关停工作目标实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各项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小火电关停任务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各级发展改革、环保、金融、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方案,全面落实本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对各地的关停工作进行检查,对关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将根据国家的环保、能源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顺利完成。附件:河南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及关停进度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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