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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9-15
  • 【生效日期】2009-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京政发[2009]27号)




为保证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2009年10月1日0时至24时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
管制期间,除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用于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无线电台(站)外,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天安门为中心,东三环北起长虹桥南至华威桥,西二环北起官园桥南至菜户营桥,平安大街及其东延长线至长虹桥,南二环及其东延长线至华威桥以内区域,停止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超短波业余无线电台、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无线局域网(WLAN)室外基站、无线扩频室外台(站)和内部无线寻呼台,限制使用大型(大功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二、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各类业余无线电车载电台、校园调频广播电台、无线寻呼台、调频中继台、各类航海航空和车辆模型无线遥控设备及以寻呼方式设置的发射系统。
三、路由经过天安门地区的微波链路和设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雷达、短波等无线电发射台(站)不得改变已经核准的技术参数。
四、管制期间,如上述管制范围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直接用于首都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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