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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木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5号
  • 【发布日期】2004-02-21
  • 【生效日期】2004-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木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木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的批复

(哈政综〔2004〕5号)




木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木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木政呈[2003]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对木兰镇、东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范围为:

(一)将木兰县木兰镇岗子村25号地(面积1.54公顷),华南村12号地(面积2.2公顷),富贵村58号地(面积0.67公顷),松江村3号地 (面积1.33公顷),华兴村15号地(面积1.33公顷)、19号地(面积0.93公顷)、55号地(面积0.67公顷),共计8.67公顷建设预留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

(二)将木兰县东兴镇福民村41号地(面积1.8公顷),五一村52号地(面积1.0公顷),满华村47号地(面积1.6公顷),满合村3号地(面积0.8公顷)、5号地(面积0.13公顷)、6号地(面积0.13公顷)、15号地(面积0.4公顷),富荣村5号地(面积0.53公顷)、62号地(面积0.94公顷),西北河村23号地(面积1.4公顷),满乐村15号地(面积1.27公顷),共计10公顷建设预留用地调整为一般农田。

(三)将木兰镇临城村6号地(面积8.81公顷)、7号地(面积1.06公顷)、10号地(面积6.86公顷)、11号地(面积1.27公顷)、14号地(面积0.67公顷),共计18.67公顷一般农田调整为建设预留用地。

二、调整后,要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不超过省下达的指标。

此复。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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