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10号
- 【发布日期】2007-08-28
- 【生效日期】2007-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2007年8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有计划地调整了一批教学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农村中小学,建设了一批寄宿制学校,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仍很脆弱,中小学校布局还不尽合理,不少农村寄宿制学校条件较差,部分城市和县城中小学校建设滞后,学校数量不足、班额偏大、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困难。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分布和流向将会发生新的变化,适时调整中小学布局,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为此,现就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认真全面规划,积极而稳妥地进行调整。在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使全省城乡中小学布局结构更趋合理,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山西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要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人口变化、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等因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在着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根据城市和县城人口分布情况新建或改扩建学校,把校舍建设与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综合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制订布局调整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对目前校园、校舍条件较好,又具有一定生源的学校,要予以保留。
――确保普及,提高效益。要把保证入学率、普及率作为底线,既要积极进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又要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要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的发生。
二、因地制宜,切实搞好区域内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规划
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落实。
各类中小学校布局设置的基本依据分别为:
农村小学: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有计划地调整7人以下单人校和四级复式教学点,严格控制三级复式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对现有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建成标准化学校。
农村初中: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基本取消2轨以下初中。现有办学条件较好、生源稳定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可予以保留。
城镇学校:城市和县城所在地重点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标准化中小学校,基本解决学校数量少、学生入学难的问题,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大班额现象。为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小学规模以4轨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轨,初中规模以6轨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0轨。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及省定标准,对本地中小学布局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制订整体规划和分年度调整方案。在制订规划中,要坚持城乡统筹兼顾,要把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合理确定学校的学区范围,科学制订布局调整规划。各县(市、区)制订的布局调整规划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晋西北、太行山“两区”各县是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重点区域。“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重点支持“两区”59个县450个山区乡(镇)建设510所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同时,对“两区”农村乡(镇)现有初中进行集中改扩建,建设学生宿舍、食堂,扩建学生活动场地,充实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使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改变长期以来“两区”中小学校存在的布点分散、资源短缺、办学条件差、教育效益低的状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小学布局调整中需要新建或在原学校基础上改、扩建为寄宿制小学、初中学校的,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各地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发展规划,做到中小学校与城乡建设同步。城镇新建、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否则,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三、多方筹措经费,为布局调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加大投入,广开渠道,多方筹措资金,保障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设立“两区”59个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对59个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补助。各市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专项经费。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规定,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统筹安排,集中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城建、税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的办法》中提出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必须从基建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五交城建部门,用于配建、扩建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的规定,足额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县镇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在布局调整中对被撤并学校的校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地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要采取措施,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学,支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筹措资金,不得向群众强行集资,不得依靠贷款和举债进行工程建设,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编制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布局工作的整体效益
各地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统筹安排。要调整教师编制,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教师补充力度,新招用的中小学教师,优先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偏远农村保留的教学点,必须配备公办教师。要完善和落实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制度,支持师范院校学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全面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足额为农村寄宿制学校配齐教职工和生活辅助人员。对调整撤并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调配,具有教师资格的正式教师,要及时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临时代教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妥善安置。
五、全面加强管理和装备建设,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意识,全面规范中小学校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要强化常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建立严格规范的制度并确保落在实处。寄宿制学校要重点对学生食宿、取暖、活动、接送等环节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责任。对生活教师、校医、安全保卫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学生安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努力控制学生流失。
要把加强学校装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布局调整工作同步规划,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内容之中,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学装备的投入力度,在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图书、实验器材、劳动技术教育设施等装备配备上达到义务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别要注重加强中小学校操场建设,为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布局调整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调整任务较大的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人事、建设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建设工作。要把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明确责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舆论宣传,认真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和广大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扎实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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