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88号
- 【发布日期】2007-09-10
- 【生效日期】2007-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和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广大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针对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及无证、无照、无标准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树立我省产品在国内外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全省中心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违禁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的巡查,严格要求小作坊改造基本生产条件,并限制其产品销售区域,要求公开承诺进行监管;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彻底解决婴幼儿配方奶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各项制度;大力推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建立健全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对餐饮单位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食品卫生监管,严禁销售和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猪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严格市场准入,对获证后不按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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