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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评选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7〕119号
  • 【发布日期】2007-09-11
  • 【生效日期】2007-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评选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评选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广大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个体劳动者 在大力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在全国个体工商户中评选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范围为:全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10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 2 )。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坚持以诚为本,注重商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信守服务承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遵守经营活动规范、维护经营场所秩序,具备良好的经营形象。

(五)具有开拓进取意识,善于改革创新,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六)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等违法活动,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集体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参与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个体工商户比例确定数量,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评选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省内评选。地、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征求同级人事、工商部门和文明办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应从获得过省级有关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中产生,由省级人事厅(局)、工商局、文明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审核后,报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批。

(三)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推荐评选材料包括: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审批表》一式 4 份及 2 寸免冠彩色照片 4 张( 见附件 3 )。 上报的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手续齐全,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 3000 字以内。请 各省级人事厅(局)、工商局、文明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前 ,将上述材料报送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将电子邮件发至: xjb3526@163.com 。

(四)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候选名单采取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 天。

四、表彰方式

对评选出的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 见附件 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联 系 人:吕彦玲、王晓琴

联系电话(传真):010-66517787

电子邮箱:xjb3526@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72 号 3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

1.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名额分配表

3.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审批表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央 文 明 办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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