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装〔2007〕190号
- 【发布日期】2007-09-12
- 【生效日期】2007-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07〕19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瓦斯事故起数同比上升,煤矿瓦斯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现对前8个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原因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煤矿瓦斯事故情况
1~8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201起、死亡745人,同比增加5起、少死亡35人,分别上升2.4%和下降4.5%,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煤矿事故总量的12.9%和29.4%。
其中: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8起、死亡351人,同比减少11起、少死亡27人,分别下降13.9%和7.1%;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14起、死亡243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少死亡20人,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6%。
据调度统计,1~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的有4个省(区、市):四川省增加5起、多死亡1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加6起、多死亡10人,江西省增加1起、多死亡2人,北京市增加1起、多死亡6人。瓦斯事故起数同比增加的有5个省(区):陕西省增加5起,湖北省增加4起,甘肃省增加1起,内蒙古自治区增加2起,重庆市增加1起。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的有4个省(区):山西省增加78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12人,河北省增加17人,湖南省增加8人。
1~8月份煤矿瓦斯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小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小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164起、死亡635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量的81.1.0%和85.2.8%。68起较大瓦斯事故中,小煤矿有58起、死亡304人,分别占85.2%和86.6%;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小煤矿有12起、死亡205人,分别占85.0%和84.3%;2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均发生在小煤矿。
2.部分地区瓦斯事故比例高。据调度统计,山西(13起,142人)、贵州(37起,104人)、湖南(33起,97人)、四川(17起,58人)、河南(4起,53人)、云南(19起,42人)、河北(3起,36人)、辽宁(7起,32人)、重庆(16起,34人)、湖北(10起,13人)、陕西(7起,19人)11省市共发生瓦斯事故166起、死亡63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瓦斯事故总量的82.5%和84.5%。
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较大以上突出事故31起、死亡182人,其中有14起发生在非突出矿井,占45.2%;4起重大突出事故中,有3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
4.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在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非法和违法生产造成的有8起、死亡138人,均发生在小煤矿,分别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的53.3%和死亡人数的54.1%。
5.基建、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重大瓦斯事故多发。在14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基建、改扩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发生重大瓦斯事故5起、死亡75人,分别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的33.3%和死亡人数的29.4%。
二、瓦斯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从1~8月份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的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瓦斯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合理,无风微风作业。27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引发的16起,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引发的8起,停风停电引发的2起,启封密闭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引发的1起。11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引发的6起,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引发4起,停电停风引发1起。
2.设备失爆,违章爆破。27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8起,违章爆破引发的10起;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8起事故中,电缆失爆引发的3起,煤电钻失爆引发的2起,开关失爆、矿灯失爆和信号灯失爆各引发1起。11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违章爆破引发的5起,机电设备失爆引发的4起(发爆器失爆、开关失爆、煤电钻失爆和电缆失爆各引发1起)。
3.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瓦斯监控系统。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68处矿井中,有19处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多数为新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发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14处矿井中,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2处,其余12处矿井虽然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但事故前瓦斯监控系统均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4.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68处矿井中,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12处;发生较大以上突出事故的14处非突出矿井中,10处为高瓦斯矿井、2处为低瓦斯矿井、2处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5.煤层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27处矿井中,多数矿井虽然采取了抽放措施,但没有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没有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四季度往往是瓦斯事故的高发期,为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的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范与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开展煤矿瓦斯隐患专项排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逐个进行检查。国有煤矿检查的重点是: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小煤矿检查的重点是: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
2.加快关闭瓦斯灾害严重的小煤矿。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尚未落实和公告今年关闭矿井名单的省区,必须立即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不停不关、只停不关、虚核生产能力等拖延、逃避矿井关闭的行为;所有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组织实施关闭。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小煤矿,应组织专家从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对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灾害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部署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4.加强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条件,对瓦斯治理安全投入、工程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矿井生产能力必须保持与瓦斯抽采能力同步,生产能力大于抽采能力的,应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对基建(技改、资源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和不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惩;对应进行先抽后采的基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存在抽采系统建设滞后、机构不健全和资金投入不足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5.加大瓦斯先抽后采力度。国有煤矿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制定和落实瓦斯先抽后采的措施,推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瓦斯抽采力度,真正做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实现抽、掘、采关系平衡,确保不抽不采,达不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不采。发现达不到抽采指标要求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达标,逾期仍不达标的,必须按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核减煤炭产量计划;对小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应进行瓦斯抽采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制定并落实瓦斯抽采规划,建立瓦斯抽采系统,2008年底前全部装备到位并投入使用,逾期未安装或不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生产。
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四季度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开采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以及资源整合、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早关、快关、一次关闭到位,不留后患。坚决杜绝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严或矿井关闭前突击生产酿成事故的现象发生。
7.加大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特别是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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