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08号
- 【发布日期】2007-09-28
- 【生效日期】200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扩权县(市)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扩权县(市)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08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4年5月下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政〔2004〕32号),赋予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等35个扩权县(市)部分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文件实施以来,赋予35个扩权县(市)的80项主要管理权限总体落实情况较好,有力地激发了全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活力,县域经济实力迅速壮大。但是,部分下放的管理权限还没有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扩权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豫政〔2004〕32号文件中以下管理权限应继续执行
1. 第20项管理权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国家和省投资的由市、县管理的重大水利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此项管理权限不与任何上位法相违背,省水利厅和各省辖市应尽快下放该项权限。
2. 第23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省辖市有关部门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虽然该项管理权限与2005年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但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此项管理权限仍按照豫政〔2004〕32号文件执行,省环保局和各省辖市应尽快下放该项权限。
3. 第52项管理权限: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省辖市权限内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省辖市权限内审批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目前,中小型水库、水闸控制运行计划的审批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到位,省水利厅应积极向水利部汇报衔接,并协调各省辖市尽快全面下放该项权限。
4. 第74项管理权限:扩权县(市)自行审批中级工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工学校招生直接报省备案。目前,部分省辖市仍没有将此项权限完全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应积极协调有关省辖市,尽快按照规定全面下放该项权限。
二、以下管理权限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1. 第12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所在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2. 第14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扩权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请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使用省农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一律改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成立了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并能提供相应配套资金的扩权县(市),由该县(市)直接向省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3. 第30项管理权限修改为: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对限额以下的免税材料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办理。
4.第43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取水许可,河道(省管河道)采砂许可,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审核,三、四级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及水利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核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核准,由扩权县(市)自行办理、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5. 第58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扩权县(市)对本辖区内加油站建设自行规划,并对加油站的建设、证照发放进行初审。
6. 第61项管理权限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的考核确认,技术进出口备案许可,典当经营许可证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7. 第68项管理权限修改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报配制制剂,由扩权县(市)直接受理并初审(包括资料的形式审查、现场考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三、中牟县享有与巩义等5县(市)相同的管理权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牟县省辖市级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07〕88号)规定,赋予中牟县与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等5县(市)相同的管理权限,凡豫政〔2004〕32号文件中适用于巩义等5县(市)的管理权限,均修改为适用于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等6县(市)。
豫政〔2004〕32号文件中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或国家有关部门行政规章相抵触而无法执行的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要深刻领会扩权政策的重要意义,改革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对继续执行和修改后的扩权政策抓紧落实,把该放的权限切实下放到位,积极指导、帮助扩权县(市)熟悉扩权政策和运作程序,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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