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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21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儿童预防接种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实施安全、及时的预防接种,对维护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
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是关系儿童健康成长、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我省实施儿童免疫规划28年来,取得了良好效果,连续14年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连续21年无白喉病例报告,疫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连年保持在90%以上,有力地保护了儿童的健康,使全民身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然而,近年来由于地域发展不均衡、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经费不足、人员更替频繁等原因,部分地区预防接种工作出现滑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实做好本地的免疫规划和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狠抓落实,确保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点做好儿童基础免疫工作
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要重点做好基础免疫,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免疫规划内疫苗全程免疫覆盖率等各项工作,防范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规范化管理,对预防接种实行量化管理,严格预防接种门诊认证和预防接种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制度,加快建设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步伐,实现全省预防接种信息资源网络共享。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称“疾控机构”)要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预防接种门诊要依法对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者(包括流动儿童)进行规范接种,确保责任区域内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三、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预防接种机制,不断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卫生部门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儿童预防接种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预防接种、网络报告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协助疾控机构及时补证、补种;公安部门要搞好属地常住及暂住人口的登记、统计工作;计生、统计部门要搞好本地常住及流动儿童的登记、统计工作,摸清应接种儿童底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新闻宣传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结合“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活动和集中宣传周活动,普及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政策、疫苗针对疾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接种疫苗,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开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凡未依法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保障措施,未履行儿童预防接种协作机制中部门各项职责,致使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出现滑坡,甚至造成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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