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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7〕140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4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 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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