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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07-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晋政发〔2007〕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已于200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根据2007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4月6日省委常委会、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晋政发〔2006〕28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修订完善的原则
按照省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保持体系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一步突出政府工作导向性,使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一)导向性原则。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总体考核与部门专项工作相衔接,体现整个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科学性原则。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完善评价方法和考核机制,促进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各市、县工作实际。
(四)稳定性原则。充分考虑考核评价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实现大稳定、小调整。
二、市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一)适当调整指标及权数,进一步增强代表性
1.经济增长方面。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权数由5%上调为5.5%。调整“外来直接投资”权数结构,将“外来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上调为70%,其中“境外直接投资”指标权重下调为30%。
2.社会发展方面。在23项下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与“每万人公共馆藏图书”两个指标的权数由0.5%上调为1%,各占50%权重。每千人拥有医生和病床指标权数由1%下调为0.5%。
3.科技进步方面。增加反映科技进步的综合性指标“科技进步指数”,并赋予3%的权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2%下调为1%,“新型工业化水平”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3%。
4.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5.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3%上调为4%,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2%下调为1%。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指标;将“矿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调整为“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
(二)适当改进评价方法,进一步提高科学性
发展水平评价方法,原定总量和人均指标各占50%权重,现将总量和人均指标调整为各占40%和60%权重。
发展指数评价方法兼顾发展基础和发展变化。评价结果综合反映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以反映工作的努力程度为主。对于有上限的指标,将指标变化的幅度与指标的绝对水平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
市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1。
三、县级考核评价方案修订完善意见
对县级个别指标及权数进行调整,市级考核评价的改进方法适用于县级。
(一)经济增长方面。“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下调为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标权数由5%上调为6%。不再单设“境外直接投资”指标。
(二)社会发展方面。用“小学五年巩固率”和“初中三年保留率”两个指标代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指标,作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取消县级“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指标,并赋予2%的权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权数由3%上调为4%。
(三)科技进步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权数由3%下调为2%,“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指标权数由2%上调为3%。
(四)资源环境方面。原“森林覆盖率”指标由“年度造林合格面积率”(占60%权重)和“实有林木面积率”(占40%权重)两个指标代替。增加“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指标,“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三项指标各占40%、3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下增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指标,各占70%和30%权重。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指标下增列“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各占20%、50%和30%权重。
(五)人民生活方面。城镇和农村占20%的低收入者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6%。城乡居民收入权数由5%上调为5.5%。城乡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权数由3.5%下调为2%。
进一步规范考评指标名称,将“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指标调整为“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
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权数调整见附件2。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考评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市、县的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于县级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布119个县(市、区)总体排名的基础上,同时分别公布县(市)排名和市所属区排名结果。
表彰与奖励。以反映当年发展变化和工作努力程度的发展指数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先进市、县进行表彰。11个省辖市原则上表彰前6名,其中包括3个优秀市和3个先进市。119个县(市、区)原则上表彰县(市)的前15名和市所属区的前5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未达80%或环境质量比上年下降的(以“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发生特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件的。
五、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48号),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统计体系,确保考评数据数出有据。一是推动尚未实行在地统计的市实行在地统计,实现全省县级主要统计数据的规范、可比;二是推动在119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以取得“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粮食总产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等六项指标规范、可比的县级数据资料,为县级考评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统计和调查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对调查员、调查户记帐以及调查点粮食损耗等费用,省、市两级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评数据扎实规范。按照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实考评数据,规范统一考评工作,从2007年开始,考评工作所需的省、市、县三级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采取以省直部门和省考评办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评办配合,省、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同时,今后对与44项指标考核内容相近或重复的其他各类考核一律取消。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见附件3。
(三)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考评数据真实可靠。考评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作风和依法行政水平,事关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评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省统计局、省监委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考评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明奖惩,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和审查核实职责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奖惩办法,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考核评价工作时间进度的调整
(一)全省当年实现程度数据(省级数据)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二)市、县级当年考核评价数据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三)每年4月底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28号文件公布。根据2007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修订)
根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各市、县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取代过去长期使用几个主要经济指标指导评估的做法及模式。为贯彻落实报告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评价的目的和原则
新的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五个方面共44项指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一大亮点。按照新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城市与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坚持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发展成果的原则,通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体现综合考核评价的目的;
(四)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的原则,突出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实绩,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前瞻性和导向性;
(五)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统计调查任务重、难度大。为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山西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考核评价领导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全省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并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三、考核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省考核评价的对象分三个层次,即省本级、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综合反映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用于从全省总体上分析把握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的距离。
(二)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综合反映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差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综合反映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反映工作的努力程度为主,用于各市之间的综合比较。
(三)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综合反映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大小和工作的努力程度。
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采用指数法,使用指标体系的全部44项指标;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使用除“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以外的全部指标(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附件1);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和各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结合县级工作实际,对考核评价指标适当缩减(县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附件2)。
“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见附件3。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考核评价结果审定与公布。省、市、县的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于县级考核评价结果,在公布119个县(市、区)总体排名的基础上,同时分别公布县(市)排名和市所属区排名结果。今后,对与44项指标考核内容相近或重复的其他各类考核一律取消。
表彰与奖励。以反映当年发展变化和工作努力程度的发展指数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先进市、县进行表彰。11个省辖市原则上表彰前6名,其中包括3个优秀市和3个先进市。119个县(市、区)原则上表彰县(市)的前15名和市所属区的前5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未达80%或环境质量比上年下降的(以“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发生特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他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事件的。
五、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为进一步做实考核评价数据,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工作,从2007年开始,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省、市、县三级数据,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见附件4)。采取以省直部门和省考核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为主,各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考核评价办公室配合,省、市、县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检查的组织模式进行。
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委、省人民政府实施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通过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科学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结合当前实际,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尚未实行在地统计的市实行在地统计,实现全省县级主要统计数据的规范、可比;二是推动在119个县(市、区)开展抽样调查,以取得“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粮食总产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农村占人口20%的低收入者收入”等六项指标规范、可比的县级数据资料,为县级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统计和调查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县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对调查员、调查户记账以及调查点粮食损耗等费用,省、市两级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省、市、县之间、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按需要从2006年―2010年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省统计局统一协调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7〕48号),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各地、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省统计局、省监委要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对考核评价各阶段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明奖惩,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和审查核实职责的,将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并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奖惩办法,完善考核评价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各级考核评价领导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工作进度
(一)全省当年实现程度数据(省级数据)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二)市、县级当年考核评价数据于次年3月中旬报送省考核评价办公室;
(三)每年4月底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附件:1.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2.县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3.“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4.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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