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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77号
  • 【发布日期】2007-10-25
  • 【生效日期】2007-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377号)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口岸国际邮轮中心(东渡港区0#泊位)、泉州肖厝港口岸泰山石化5000吨级码头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的新增作业区(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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