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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96号
  • 【发布日期】2007-10-26
  • 【生效日期】2007-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环函〔2007〕396号)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你院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核,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符合我局环境科技发展需求及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了专家论证。现批准以你院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该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环境光学应用基础研究,定量监测新方法研究和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系统集成研究,编制先进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和标准,为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系统以及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该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请你院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提出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抓紧落实建设资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协作,注意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注重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任务。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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