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1-22
- 【生效日期】2008-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8〕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20元,其中95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25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
项目
中央属行业单位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调整标准(元)
166
详见附件2
116
112
118
114
116
117
115
114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2.2008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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