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83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推动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省农业“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推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工作,是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推广农业“五新”,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把加强农业“五新”推广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先进适用、效益优先,因地制宜、尊重民意,部门联动、资源整合的原则,统筹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多予、重在实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农业“五新”是指经相关部门鉴定,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科技成果。
(一)新品种推广。重点推广通过国家、省级审定(认定或鉴定)、适应本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的高产优质、市场前景好、优于目前普及品种主要指标或具有特色的新品种,促进农业品种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产量、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新技术推广。重点推广通过设区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农业种植、养殖先进实用新技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改善农产品品质。
(三)新肥料推广。重点推广高效、低残留、节本增效的各种有机肥、新型化肥、缓释控释肥料和生物肥料新产品,促进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和土壤地力,降低农业生产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四)新农药推广。重点推广对人类安全、环境生态友好、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型化学农药及生物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五)新机具推广。重点推广发展现代农业所需的各类生产的机械,以及新型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农用机具,特别是发展功能全、技术含量高、适合我省丘陵山区小田块特点的小型农业机械,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向先进适用、性能优良、成本低廉、门类齐全发展,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
三、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依托“6・18”平台推广“五新”。充分利用“6・18”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加强农业“五新”成果项目推介、对接和跟踪工作,进一步加大征集农业“五新”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力度。在“6・18”网站设立“五新”专栏,整合“五新”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流国内外和全省各地农业“五新”的信息。推进研发、引进、推广,促进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做好已对接“五新”项目的跟踪服务,促进“五新”项目取得实效。
(二)依托“福建三农服务网”推广“五新”。加快建立农业“五新”专家咨询系统、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综合数据库,提高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话和网络等现代传媒开展“五新”信息咨询服务,完善969155农业服务热线、96355林业服务热线,建设和完善电脑、电话和电视有机结合、传输快捷、内容丰富生动的农业“五新”信息传输发布系统。\
(三)依托龙头企业推广“五新”。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对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在财政、信贷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需要引进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的龙头企业,在进口关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涉农企业与科教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推广农业“五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扣除。
(四)依托中介组织推广“五新”。支持、引导各类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围绕农业产业化推广“五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并在税收和金融政策方面给予扶持,着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对参与农业“五新”推广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涉农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依托科教部门推广“五新”。把“五新”作为省农科教结合的主要扶持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五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五新”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改进等科技服务,通过“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帮助农户和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对其参与“五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项目所需要的前期费用,列入科技专项计划给予支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当年予以税前扣除。
(六)依托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户推广“五新”。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农业“五新”推广示范基地,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倾斜、直接补贴、专家指导和小额信贷等多种方式,以核心农户和创业农民培训工程为重点培育一批种养大户作为“五新”推广示范户,提高其运用“五新”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成为农业“五新”推广的骨干力量。
(七)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推广“五新”。把推广农业“五新”作为乡镇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乡镇“三农”服务中心、村级农业服务站以及驻村干部、村级农民技术员等在推广农业“五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专家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等制度,建立农业“五新”进村入户的长效机制。
(八)依托对外对台农业合作平台促进“五新”推广。充分发挥对台区位和政策优势,以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平台,加大引进境内外农业“五新”科技成果的力度,重点引进、推广台湾“五新”成果,对台湾农业“五新”在我省的引进推广实行“同等优先,适当倾斜”的鼓励政策。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按有关程序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殖税。
四、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每年由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有关扶持政策,审议农业“五新”推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五新”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省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农办,由省农办领导担任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科院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农林大学等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五新”推广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五新”推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农业“五新”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五新”推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把推广农业“五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农办主要负责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五新”推广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五新”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表彰奖励;省发改委主要负责 “6・18”推广平台建设,安排部分省级预算内投资扶持“五新”推广;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部分“五新”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与落实,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别负责本部门“五新”项目的审核与推荐,以及归口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五新”技术支持和成果推荐,以及“星火计划”中“五新”项目的资金补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牵头负责“五新”中各相关品种标准、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及农业标准化推广等工作的管理。省级其它有关单位都应从自身的职能出发,支持农业“五新”推广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五新”认定与发布制度。省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发展目标,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年度计划推广的农业“五新”名录。农业“五新”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五新”推广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关技术审定、检查落实、跟踪评估工作。
加强资金安排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在资金审批和下达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要求,调整目前省级财政各类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除对农户的直接补助外,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五新”推广实行扶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搞好资金调度,保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设立省“五新”推广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在“五新”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各方面推广“五新”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大力推广“五新”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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