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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12
  • 【生效日期】2007-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3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审查,决定授予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9个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09年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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