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 【发布文号】闽司办〔2007〕24号
- 【发布日期】2007-11-26
- 【生效日期】2007-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司办〔2007〕2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7)第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由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打印,加盖本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后,邮发给应试人员。同时随考试成绩通知单向合格人员发放《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3)也可上福建省司法厅网站(www.fjsf.gov.cn)下载,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各设区市司法局留存,两份报省厅考试办。
二、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各设区市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设区市司法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7日前将查分呈报表传真至省厅考试办(在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系统中也要录入相应信息)。
三、依据《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省放宽地区调出人员库》(附件4)中所列名单,将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本省内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的报名信息资料,于12月5日前报省考试办,由省考试办确认后即时转递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材料审核的准备工作。
四、在报送合格人员的申领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领人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份。《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在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再采集、报送,报送的采集表的顺序要按照证书号的大小排序。
五、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请表的顺序要按照准考证号的大小排序,即按《福建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附件2)的顺序排列。
六、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提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免冠彩照(46mm×32mm)3张(务必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申请人的姓名),两张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用于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书》,用于制作证书的1张照片要反面用回形针夹在申请表上,不得用胶水粘贴,以免损坏照片。
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息有勘误的地方(与报名时的信息有所不同)或身份证号码有升位等变化的,要填写《福建省2007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附件5)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人35元。
各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于2007年12月24日前将《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6)、《2007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7)等有关材料及审核报告送省厅考试办。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
附件:1、《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
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福建省放宽地区调出人员库》
5、《福建省2007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
6、《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7、《2007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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