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883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 【生效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岩遗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岩遗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883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万寿岩遗址及其展示园区暨万寿岩遗址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8〕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万寿岩遗址的安防方案。
二、该方案还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万寿岩遗址的安防方案应根据遗址的特点及安防要求进行设计,遗址和博物馆库房、陈列室等主要区域应作为安防工作的重点。目前方案中关于管理用房、综合商店等辅助用房以及演示厅的设防配置过高,建议适当调整。
(二)应将设计依据GA/T70―1994、GA/T74―1994、GA/T367―2001、GA/T368―2001、GA/T394―2002、GB12663―1990变更为GA/T70―2004、GA/T74―2000、GB50395―2007、GB50394―2007、GB50396―2007、GB12663―2001,同时增加GB50311―2007,并按照新规范对方案做必要的调整。
(三)在配备发电机为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建议UPS备用电源选择满足系统半小时至1小时运行即可。
(四)系统防雷应按标准进行设计。
(五)文物库房和展厅空间报警探测器仅采用双鉴探测器,未能满足复核探测报警的要求,应作调整。同时,建议对中心控制室设置2个玻璃破碎探测器和2个双鉴探测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
(六)补充万寿岩遗址和博物馆单元建筑的单独布防图,补充系统选用设备的质量认证及检测报告。
(七)应在委托书中补充受委托单位名称。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万寿岩遗址的安防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实施。施工中应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并确保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万寿岩遗址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和看护巡查,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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