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15号
  • 【发布日期】2007-11-29
  • 【生效日期】2007-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7〕41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洛阳江、晋江南高干渠和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晋江南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加沙1号中桥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二、晋江北高干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浔美高架桥和玉兰大桥桥位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三、洛阳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洛阳江大桥上游20米至下游50米的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米范围陆域由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