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32号
  • 【发布日期】2007-12-04
  • 【生效日期】200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理解、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模范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全省“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及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此次评选表彰活动。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全省“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11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促进和谐这个主题,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宣传和表彰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典型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关心、爱护、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树立当代农民工楷模形象,激励农民工奋发成才、开拓创新,为顺利完成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参选资格
(一)“十佳百优”农民工评选条件:
1.截至2007年7月31日,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在山西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外省籍农民工需在山西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2.能够模范践行“八荣八耻”要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在农民工群体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山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得到社会公认;
4.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格魅力,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条件:
1.关爱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关心、爱护、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用人单位。
2.农民工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为农民工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机构。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机构;
(2)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机构;
(3)农民工及其子女疾病预防机构;
(4)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
(5)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机构;
(6)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7)为农民工服务的优秀社区组织;
(8)其他农民工工作服务机构。
三、评选机构
由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牵头,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名推荐工作。
四、评选工作
(一)推荐
评选活动由各县(市、区)农民工办或相关机构组织推荐,报市农民工办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市对本行政区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先进性负责。具体推荐名额见附表。
(二)公示
省农民工办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并在省级媒体公示一周。
(三)审定
该公示的表彰报审名单由省农民工办进行复审,复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表彰方式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专项表彰,对受表彰的“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光荣册。对获得“十佳”农民工称号的同时授予“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六、评选时间要求
推荐表彰的“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须填写推荐表。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农民工办,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请各市确定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联系人员一名,并于12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省农民工办。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电话:0351-3083749(传真)
E-Mail:sxnmgb@163.com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