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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7〕169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l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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