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105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震局、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
省地震局 省建设厅
为全面推进广东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增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农民自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二)工作目标。至2010年,全省农村新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工程设施,具备抗御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村并逐步推广。至2020年,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实现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二、主要任务
(一)制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农村村镇道路布局和房屋、广场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要能够满足迅速抢险救灾和及时疏散人群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抗震设防要求复核工作,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危险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
(二)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对统一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中介监理机构对房屋建设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对于已建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改造。
(三)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总结和推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小区。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选择1-3个村或小区进行防震抗震试点建设;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扩大村镇抗震设防覆盖面。
(四)组织农村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培训。各地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普及抗震防灾知识。要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且掌握基本抗震知识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农村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加强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级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农村民居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特点,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要编制适合不同烈度地区、满足不同建房标准、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筑设计方案或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
(六)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网络。各地要根据农村技术水平和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建筑技术骨干、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以及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组织,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纳入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地震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和鼓励农民集中新建抗震民居或成片改建已建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科学技术指导,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提高民居抗震能力。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在2008年8月底前报省地震局。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二)加大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征地安置和救灾扶贫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要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农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尤其要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贫困户的实际困难,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环境。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先进的防震抗灾理念和技术带到农村,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真正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