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167号
- 【发布日期】2007-12-15
- 【生效日期】2007-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7〕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甘各单位:
“十五”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残疾人状况有了显著改善。残疾人体育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残疾人运动员超越自我、顽强拼搏,在国内外赛场上屡创佳绩,为国家和我省赢得了荣誉。但由于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不够广泛,还不能适应体育事业发展形势和残疾人的需求。今年,国家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世界特奥会,明年将举办北京残奥会,这为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体育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的重要性。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组成部分,是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彰显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平台。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展示残疾人体育才华,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思想,激励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和“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
(二) 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残疾人体育工作,把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评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体育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益。
(三) 强化残联、体育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残联、体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甘肃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及残疾人体育工作实施方案,管理、指导、协调本地残疾人体育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残疾人体育工作目标任务。要健全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基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动员引导各类社会团体关心、支持和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四) 加强残疾人体育道德作风建设。各级残联要制定完善体育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体育工作和竞赛活动;建立体育工作机制,加强与体育部门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教育残疾人体育工作者树立“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反对训练和比赛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残疾人体育的公平、公正,保证残疾人运动员的身心安全和健康。
(五) 建立残疾人体育工作竞争激励机制。要完善奖励和导向机制,适时表彰奖励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以及残疾人运动员和残疾人体育工作者,进一步激励残疾人运动员刻苦训练,争创佳绩,为国家和我省争光。
二、广泛组织动员,全面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六) 大力组织残疾人开展康复健身活动。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残疾人特点,结合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推广、配备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器材,开发残疾人健身康复体育项目,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组织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健身活动,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身体素质。
(七) 积极开展院校残疾人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残疾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成绩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尊重、理解残疾学生,体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特教学校要加强体育课教学,开展校园体育活动,提高残疾学生的体育水平。体育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研究,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八) 指导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要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和本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要积极探索研究基层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加强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逐步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九) 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是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残疾人体育发展计划及措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创造条件设置残疾人体育设施,动员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努力推动农村残疾人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增强农村残疾人的体质。
(十) 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省残联、省体育局要办好每4年1次的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及各类比赛;各市州、县市区要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筛选、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全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要完善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加强体育赛事的组织筹备、人员培训等工作,积极组织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比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体育工作水平。
(十一) 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挖掘、培养和输送工作,加大训练力度,在全省形成县市区培养三线运动员、市州培养二线运动员、省级培养一线运动员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竞技水平较高的残疾人运动员队伍,争取在国内外竞技赛场上不断取得好成绩。
(十二) 建立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队伍。省残联、省体育局要制定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和教练员职称评定办法,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的配备和选聘工作,建设一支有爱心、有水平的优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管理人员、教练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体育工作管理水平和训练水平,推动本地残疾人体育活动广泛开展。
(十三) 建立完善残疾人运动员保障机制。残联、体育、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认真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保险、奖励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保障在中高等学校学习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助学金所需经费,帮助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十四) 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要加强天水市国家级训练基地和省自行车运动训练中心、兰州市体校、兰州市特奥学校等省级训练基地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证全省重点残疾人运动员管理、训练、参赛工作的需要。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人设置体育设施,提供锻炼条件,并依托当地体育院校、场馆,建立训练基地(点),开展运动员训练工作,提高体育工作水平。
(十五) 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科研工作。要把残疾人体育纳入特殊教育和师范、体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体育教育水平。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工作,提高体育科技水平。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体校要招收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入学,并为他们参加体育比赛、进行训练提供条件,支持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 加强残疾人体育事业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和在国内外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倡导人道主义思想和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环境。各级残联要普及残疾人体育知识,引导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运动员、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保障残疾人运动员顺利、安全地参加体育活动和比赛。教育部门要动员组织学生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在广大学生中培养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和助残为荣的良好风尚。
(十七) 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优惠服务。各级政府及体育部门新建、改造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参加体育训练和比赛提供便利条件。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方便残疾人使用;各类体育赛事要为残疾人观众提供方便;公共体育设施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为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十八) 广泛开展体育捐助活动。各市州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扩大残疾人体育活动社会覆盖面。要加强对赞助活动和捐赠资金、物品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捐赠资金、物品的使用效益,提高体育工作管理水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