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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立项的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投资〔2007〕1208号
  • 【发布日期】2007-12-24
  • 【生效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立项的函

(闽发改投资〔2007〕1208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立项的报告》(闽民救〔2007〕429号)和省政府文件办理通知单收悉。经研究,同意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提升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保障民生,同意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

二、原则同意项目选址于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具体的地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确定。

三、原则同意项目建筑总面积143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库房、配套用房、消防池和沙坑、晾晒场和露天物资堆垛场等,具体的规模和内部功能分区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明确。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为5500万元,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解决,具体估算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确定。

五、由你厅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应履行的建设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请据此批复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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