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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59号
  • 【发布日期】2007-12-25
  • 【生效日期】2007-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为初级水利化县(市、区)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为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04年,我省在连江、永春、德化、芗城、城厢、梅列、永安、建阳、浦城、上杭、长汀、福安、福鼎、古田等14个县(市、区)组织开展了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工作。三年来,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县(市、区)人民和水利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初级水利化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标准要求,并通过了达标验收。经研究,同意连江、永春、德化、芗城、城厢、梅列、永安、建阳、浦城、上杭、长汀、福安、福鼎、古田等14个县(市、区)为我省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并予授牌。

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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