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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为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目标,根据各地按我委要求上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材料,现将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凡公告中涉及到的水泥生产企业,应自觉按期淘汰所属落后生产线。对无证生产的水泥企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电力部门一律停止供电。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得换发生产许可证。各地要对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附件: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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