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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环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1-03
  • 【生效日期】2008-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环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长的趋势,确保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有效控制酸雨污染,降低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

二、《规划》是“十一五”期间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的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四、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增量,对没有总量指标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强化“三同时”管理,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同步投运的违规建设项目。继续实施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对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

我们将定期对各地落实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划执行进度滞后、未能完成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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