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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首都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1-04
  • 【生效日期】2008-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首都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首都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首都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首都机场)民航飞机多次遭到周边地区饲养、放飞鸽子的撞击,特别是1998年以来已发生多起鸽子撞机事件,且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已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随着首都机场航班量快速增长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为消除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击航空器事故隐患,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家民航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有关规定,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南北长35.8公里,东西宽15.9公里,面积约为257.72平方公里(具体覆盖范围见附件)。
二、在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严禁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动物(以下简称鸟类动物)。在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放飞鸟类动物时,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三、在首都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净空保护区域内,工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注册从事饲养、放飞鸟类动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首都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如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在首都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搭建鸽舍以及饲养、放飞、无照经营鸟类动物的行为,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四、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五、民航、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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