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的通告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15
  • 【生效日期】2008-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的通告

交通部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下列经营者(名单见附件)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这些公司应在2008年2月15日以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交通部
2008年1月15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