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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9〕229号
  • 【发布日期】2009-09-07
  • 【生效日期】200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函〔200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48号)下发后,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推荐试点地区和单位。经审核,现确定天津市河东区等88个区、市、县、乡镇为民政部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确定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等170个单位为民政部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是巩固第一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深入推动各相关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第一批试点地区和单位要根据第二批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展试点领域,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更多更好的做法和经验。民政部将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评估。

附件:民政部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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