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通告〔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1-17
  • 【生效日期】2008-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通告〔2008〕1号)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公司,个体经营户:

为全面了解环境污染情况,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全市涉及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对于摸清环境家底,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人员依法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此次普查得到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被普查对象实施罚款和收费的依据。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搞好污染源普查,是广大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环境保护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本次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不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进行调查;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生产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