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2-05
- 【生效日期】2008-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哈政综〔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现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继续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提高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国家对养殖户、场饲养的能繁母猪的补贴调整为每头补贴100元)。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按规定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要按照《黑龙江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二)继续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保险政策和办法。现阶段要保持政策稳定,对母猪保险实行单独核算,保额、保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暂不调整。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要与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联系机制;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力争能繁母猪“应保尽保”。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哈尔滨银行和有关保险公司负责落实。
(三)继续扶持生猪规模养殖。2008年,要继续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积极引导农民建立生猪规模饲养场、规模养殖园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千头以上规模猪场的资金扶持。要重点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基础设施特别是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的安排要考虑发展生猪生产的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倾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力争国家资金投资额度高于上年,并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四)继续实行生猪良种补贴政策。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开展人工授精所需的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推进生猪品种改良。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重点原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人工授精站点的投入力度,对市级原种猪场、区县(市)级种猪扩繁场给予引种补贴和育种经费扶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五)继续对生猪调出大县(市)给予奖励。2008年,要继续争取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市)奖励政策。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六)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和改进对发展生猪生产的金融服务,加大对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要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支农信贷的有效方式。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抓好生猪防疫工作
继续抓好生猪强制免疫和其他猪病的防控工作,安排好疫苗的调拨和消毒药品及其他防控物资的储备、供应,满足防疫需要。进一步完善生猪防疫扑杀政策。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与意外死亡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从2008年开始,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各区、县(市)要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强化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要保证乡(镇)村级防疫工作人员的报酬。畜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猪防疫和疫情监测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坚持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落实。
三、严格控制饲料价格上涨
物价、粮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生猪饲料原料特别是玉米价格的波动,控制饲料价格上涨,降低生猪生产成本。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落实。
四、继续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用好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发展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落实。
五、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猪肉等“菜篮子”商品的货源组织、采购和投放工作,完善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尤其要做好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猪肉供应工作。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地方生猪储备的充实工作,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肉等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商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工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生猪运输成本。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负责落实。
六、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落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给予高校学生食堂补贴等政策措施,保证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春节前,财政部门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受灾群众及其他低收入人群的价格补贴资金要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七、建立健全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和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抓紧研究建立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加强部门信息沟通,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权威、准确、反应迅速的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准确、全面、客观的生猪生产、市场供应和价格信息。继续深化畜牧业统计和信息化改革,完善统计信息设施建设、软件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全面实行月统计制度、重大信息日报告制度,及时预测、预警生猪等畜禽产销状况,为广大畜禽饲养者、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疫情、市场信息等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落实。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是控制副食品价格上涨、防止通胀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继续狠抓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认真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本地区的生猪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等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除上述有关分工外,还要负责相关情况的汇总上报、督办检查和沟通协调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区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到实处,并注意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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