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发布文号】农市发[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2-15
- 【生效日期】2008-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市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我们制定了《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附件: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整顿,狠抓大要案查处,积极推行信用监管,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资市场秩序和农资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当前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是现代农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任务,继续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从农资监管队伍、制度、手段等方面入手,强化农资质量,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三)高度重视农资价格上涨和需求增加新形势,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去年以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高位运行,近期,主要化肥品种和农膜价格上涨较快、幅度较大。另一方面,一些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增强了农民扩大生产的愿望,带动了农资需求。在此背景下,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商贩会铤而走险,制假售假,坑农害农。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二、加强整顿,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退出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把住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格禁止以挂靠的名义违规经营,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予以清理。要彻底捣毁制假生产窝点,切实加强市场整顿。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五)突出监管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是指种子(种苗、奶牛冷冻精液)、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农膜等品种。要结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施行,突出加强农药市场整治和监管,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检查力度,积极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重点区域是指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的地区;农资产品批发市场和县乡集散地;以及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对象是指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条件,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地下窝点;有多次严重违法行为记录,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乡村流动商贩。
(六)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春耕、秋播前等农资购销高峰季节,结合“三个重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农资质量抽检计划,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实行动态监管,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检测结果数据库,开展统计分析,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农资质量预警能力。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避免因重复抽检干扰正常经营。要加强检测结果共享机制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七)狠抓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要巩固农产品专项整治成果,坚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禁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以及“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以及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继续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缴和防范工作。
(八)继续加大农资产品广告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监督和指导广告经营单位严把广告发布关,严查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媒介的重点监测,组织力量对农资产品的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的农资广告印刷品进行重点监控、巡查。重点查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产品广告,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九)狠抓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案件线索,锁定指向,深挖细究。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要设立大案要案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各地、各部门办大案、办要案、办难案,坚决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积极推行农资信用监管
(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鼓励和引导农资企业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增强企业参与诚信评价的积极性,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十一)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各部门要构建农资信用管理平台,及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良产品。要加强合作,实行登记、审定、证照发放、产品抽检等信息共享,实行产品登记、审定、证照发放、检验检测结果等执法相关信息上网公布。实行动态监管,实现信用查询、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的快捷沟通,全面掌握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二)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部门应当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依托农资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诚信企业实行免检等信用激励机制,对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采取公开违法记录、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予以惩戒。同时建立执法“黑名单”制度,对于连续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完善责任追溯制度。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同时督促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必须建立经营档案,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严格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产品要从农民手中追回。
四、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四)鼓励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结合各地实际,引导、扶持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发展连锁经营。依靠农资连锁健全的营销网络、规范的管理机制、良好的品牌效应、配套的技术服务,强化质量控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
(十五)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组织和支持农民参加或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资经营主体,特别是分散销售的经销商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或行业性协会,加强自律,规范进货渠道和经营行为,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十六)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服务。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做好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
(十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监督。继续加强农资监管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利用12315、12316、12365等公益服务电话,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揭露各种违法行为,构筑农资打假社会监督网络,形成全民打假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保障,确保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作为建立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作为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确保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要认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同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各项执法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相互协作,形成部门打假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工作,坚持和完善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打假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切实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级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上级农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供销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基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确保工作到位。要深入各地明察暗访,全面督查,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督办大案要案,督促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应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建设体系,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各地要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机构稳定、执法有力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队伍。要继续加强对基层执法体系建设和资金投入,支持基层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手段和装备,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十二)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资打假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加大对大要案、典型事例的跟踪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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