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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0
  • 【生效日期】2008-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豫政办 〔2008〕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河南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省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省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省级新闻发布会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省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省级新闻发布会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省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省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省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省辖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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