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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新加坡演员永邦、马来西亚演员巫启贤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258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新加坡演员永邦、马来西亚演员巫启贤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新加坡演员永邦、马来西亚演员巫启贤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8〕25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24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申铭文化演出经纪公司邀请新加坡演员永邦、马来西亚演员巫启贤,于2008年3月1日到上海参加“中国文体明星北京奥运宣传助威团上海演唱会”活动。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活动的宣传和举办过程中,请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开发和商业宣传,以切实保护各级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隐性市场。如活动涉及使用奥运标识、奥运相关知识产权等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向北京奥组委提出申请。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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