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36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 【生效日期】2008-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闽政办〔2008〕36号)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在福州、厦门、南平三个设区市列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已组织实施基础上,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经省政府研究并上报国务院同意,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宁德市六个设区市已被确定为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指导所辖的县(市、区)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领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好试点具体工作。
二、扩大试点城市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研究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并就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和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提出建议。
三、扩大试点城市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基线调查,充分论证,把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落实到具体的流程设计、标准制订和工作措施中,特别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和个人(家庭)缴费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体现民意。要同步开展实施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如宣传培训、社区平台建设、经办管理流程设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等,以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保2008年4月启动实施。
四、扩大试点城市要根据总体筹资标准和地方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补助重点向困难地方倾斜。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后,要通过抓重点、抓薄弱环节、抓管理、抓督查,尤其要抓好在校学生、重点社区和老、低、残三类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六、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指导扩大试点城市做好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订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及时对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的确定进行重点指导和审核。扩大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把意义讲清,把政策讲透,把参保及就医的程序讲明,努力扩大影响面,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建立这项制度,形成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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