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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3-16
  • 【生效日期】2016-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2016年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努力完成2016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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