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6〕10号
- 【发布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 ?
(一)增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广开就业渠道和强化就业服务等措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体系、政策扶持体系、资金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1.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2.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努力改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就业。?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5.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十一五”时期,全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万人左右,“十一五”期末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之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
(三)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在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的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注重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空间。?
(四)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医药工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契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信息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重点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驻社区单位后勤服务、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等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强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七)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在劳务输入地设立劳务管理机构,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扶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校园维护、环保协管、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托幼护老等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通过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十)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推进小城镇建设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引导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
(十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十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行为,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部门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以下收费项目: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和微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以下11类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对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市区内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县(市)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25%。?
3.继续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具备条件的社区都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工作。对信用社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街道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消反担保手续。开展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对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85%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根据缴费标准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拨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60%给予补贴,其他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市、区、县(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十七)各区、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中、省直属企业(不含省农垦、森工系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省直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全面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
(十八)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扩大经营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全面开展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2007年年底前,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各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就业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联网,做到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形成高效运转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完善信息网络的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市区上档次、县(市)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和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要区别其他公益性岗位,适当提高标准,逐步实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十一)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制度,积极开展以“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送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活动,特别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且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行有针对性的援助。各类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4050”人员;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就业承诺服务。?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建立完善的培训申报、实施培训、结业考核、安置就业、经费补贴和监督检查相互衔接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凡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引导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加强与用人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联系,积极实施“订单式”、“对接式”培训,对用人单位自行培训后吸纳符合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将培训补贴直接拨给用人单位。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将培训补贴资金向培训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
(二十三)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经常发布创业信息、创业项目,组织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技能。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组建哈尔滨市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市)也要组建相应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培训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办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后续服务措施,使创业人员成功创业。?
(二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的指定工种,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人员或社会救济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 ?
(二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遗留问题。?
(二十七)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员行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者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八)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就业登记和招用人员备案、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
(二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将本人求职情况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作为申领条件的主要内容,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就业岗位安排或职业培训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十)加强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十一)切实做好并轨人员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成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都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将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做好已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1%缴纳失业保险费,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将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十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管理,核发《就(失)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七、加强领导,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
(三十四)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将哈尔滨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哈尔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十五)强化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落实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按规定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内容,为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强大舆论支持。?
(三十八)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对各种社会力量组织的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就业再就业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八、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三十九)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与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就业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物价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就业再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就业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建设、规划、城管、房产等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农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金融机构都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搞好就业再就业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氛围。?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十)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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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