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41号
- 【发布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说明》及《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9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当前重点是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培训和统一规范等形式,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为保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格式的基本统一,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尽量采用与《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3月15日前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应将指南和目录以纸质形式(见附件1、2)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3月底前要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同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四、各级各部门要参照“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于3月底前在各自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容须整合和链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县级政府网站要整合乡镇一级政府公开信息);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栏目页面和内容设计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4),使各级、各部门的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 的第一平台。
五、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六、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地抓紧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当前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工作阶段要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抓紧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将从4月1日开始,对各级各部门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适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有关事项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联系人:陈斌涛 87118561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高体华 83327674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林 旭 83300001 (“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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