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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备用辅助给水泵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3-11
  • 【生效日期】2008-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备用辅助给水泵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备用辅助给水泵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18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增设备用辅助给水泵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7〕336号)收悉。

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和《秦山第三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第10章的有关承诺,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针对1,2号机组增设备用辅助给水泵的申请和申请中所涉及到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相关内容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此项技术改造,确保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在改造实施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设计修改后的试验以及相关的电厂运行文件和检修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第16B.3.18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根据改造后的电站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设计阶段PSA的模型,确保做出更精确且反映实际情况的PSA分析。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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