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37号
- 【发布日期】2008-03-12
- 【生效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闽政办〔2008〕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是从源头上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大力宣传,科学引导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涉及生产、销售、消费各个环节,关系千家万户,只有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各地要在此期限之前,抓紧组织做好有关各项基础工作,摸清当地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分布和生产情况,确保监管对象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塑料购物袋使用企业要组织对库存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清理,确保6月1日之后不再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以及鼓励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措施,引导生产、销售企业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消费者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
三、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部门分工,精心组织抓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省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国家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跟踪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及时结合本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经贸部门要指导加工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及时转产;加强可降解塑料母料的研发,组织向市场提供便于回收利用的原料,提高塑料专用料生产水平,为下游加工企业生产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提供方便;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支持各地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网络建设。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制止商品零售场所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的行为,促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工商部门要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宣传、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篮(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指导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购物袋的订货把关、库存消化等前期工作;将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纳入市场巡查内容,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自律管理,建立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台账制度,不购入、不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对群众举报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塑料购物袋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加大对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从生产源头杜绝违规超薄塑料购物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继续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及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快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塑料包装袋生产者和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责令停产整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逐步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环卫)部门要研究制订全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分步骤实施,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
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抑制废塑料污染和调控塑料购物袋行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充分运用财政支持、收费和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支持、鼓励废塑料回收、利用产业和环保型包装物产业的发展。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开展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加速对已开发的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应用,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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