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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清明节期间群众文明祭祀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6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清明节期间群众文明祭祀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清明节期间群众文明祭祀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清明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是广大群众祭祖扫墓、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日子。《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清明节作为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体现了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对人民群众祭奠需求的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传统文化习俗的尊重,也对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做好全市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清明节是群众到殡葬服务场所聚集、开展祭奠活动的高峰时期。从今年开始,清明节成为法定节假日,且3天连休,群众很可能选择集中时间祭扫,出现人流、车流高度聚集的状况,极易引发突发性公共事件。随着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和消费能力的深刻变化,群众在葬式和祭祀方式上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清明节成为法定假日后,客观上会造成祭祀人群和祭祀活动的大量增加,一些屡禁不止的封建陋习会沉渣泛起,具有当代特色的文化糟粕也会滋生繁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文明、平安、祥和的清明节。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方式

要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积极推动开展文明祭祀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祭祀需求。

(一)加强舆论正确引导。今后,将每年的3月份作为全市文明祭祀活动宣传月,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组织“文明祭祀万人大签名”活动、利用社区(村)公开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新的祭祀理念,宣传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促进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公共秩序,创新祭祀方式,确保安全出行。

(二)推广文明祭祀方式。要在全市深入开展“倡导感恩理念,推行文明缅怀”活动,大力宣传引导网上祭祀、代理祭祀、错峰祭祀、植树祭祀、鲜花祭祀、放飞思念、往生回忆、心语寄亲人等文明、健康、环保的祭祀方式。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居民通过举办“忆逝者、谈恩情”活动、家庭“追思会”等形式,开展社区祭祀活动。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青少年学生开展祭扫烈士陵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文关怀,寄托对亲人、先烈和先人的缅怀之情,把清明节祭拜先人的传统习俗逐步转变为积极向上的现代殡葬民族文化。

三、全力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规范服务。全市殡葬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满腔热情地为祭扫的群众提供多样化的便民、利民、惠民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在岗人员、服务项目、质量标准、收费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服务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祭祀,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要优质服务。积极开展网上服务、电话预约服务、鲜花换烧纸、音乐祭悼等项目,扩大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要设立便民服务站,免费提供相关服务。要尽力为老弱残和困难群众提供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创造方便条件。骨灰寄存量比较大的殡仪馆,要做好清明节期间的群众祭祀活动服务工作,采取措施保证骨灰安全,防止遗失损坏、错拿错放现象的发生,确保服务质量。

(三)要诚信服务。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借清明节哄抬价格,对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要明码实价,合理控制批零差价,坚决制止漫天要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切实发挥国有殡葬服务单位平抑物价的作用,让群众明白消费、放心消费、满意消费。

四、全力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缜密部署、精心安排,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市)政府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制订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预警、监测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要加强应急值守,完善24小时值守制度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防止漏报、迟报。

(二)要加大排查力度,确保平安祭祀。清明节前,要对公墓、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等场所的安全防火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消防器具配备、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等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对群众祭祀活动范围、时间、路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要对殡葬服务单位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全力抓好清明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三)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预案,快速反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并妥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五、依法打击庸俗的封建迷信活动

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净化社会环境。

(一)加强执法。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检查丧葬用品,取缔非法生产和销售违禁丧葬用品的厂点、摊点,销毁低级庸俗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严厉打击奇异、庸俗的祭祀活动。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借机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物和聚众闹事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全面清查。要对全市祭祀场所进行检查,凡是带有庸俗、迷信色彩的用品不准带入祭祀场所,更不准在祭祀场所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确保祭祀活动向健康、文明方向发展,引导群众摒弃陋习,争做文明市民。

六、加强领导,为清明节文明祭祀提供保障

要加大领导力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组织。成立哈尔滨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市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邀请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会同依法治市办、公安局、城管局、消防支队、卫生局、工商局、交通局、林业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组织,为群众文明、平安开展祭祀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努力为群众文明祭祀提供方便。依法治市办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依法治理工作。

邀请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宣传新型祭祀方式,引导群众以文明、节俭的方式祭悼亲人。邀请文明办发出文明祭祀倡议,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公益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的社会风尚。

公安部门负责在祭祀人员集中的重点殡葬服务单位及附近, 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组织疏导祭祀人群,缩短滞留时间,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意外火灾的防范工作,在人员集中的重点殡葬服务单位派驻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卫生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内祭祀群众意外受伤、突发病情的紧急救治,在人员集中的重点殡葬服务单位派驻120急救车和医疗人员。城管部门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市区内街道加强巡查,确保安全。工商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环节的检查、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在清明节期间增加公交汽车班次,延伸公交线路,增设临时站点,快速疏导人群。林业部门负责祭祀引发山林火灾的防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因不负责任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清明节期间,必要时可配置临时祭祀活动场所,避免发生人群拥挤现象,消除安全隐患。

(三)广泛发动。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清明节群众文明祭祀活动的组织引导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庸俗祭祀活动,积极引导群众进行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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