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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凉山彝族自治州
  • 【发布文号】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 【发布日期】2005-05-26
  • 【生效日期】2005-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1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地矿部门”均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改、扩建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及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矿产品加工、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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